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21407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人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捐赠人行道座椅,以提供市民休憩使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养工处)执行。
第3条 捐赠人行道座椅,应检附申请书及下列图说,向养工处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始得设置,并由养工处管理维护:
一、座椅之形式、数量及详细设计图说。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捐赠人名称、识别标志图样及其制作方式。
前项捐赠之人行道座椅,养工处得与捐赠人订定认养契约,由捐赠人管理维护。
第4条 捐赠人行道座椅以先申请者为优先。但经养工处检讨仍有设置空间者,以次申请者补充,并以此类推。再补充设置座椅之形式应与先设置者相同或相近。
第5条 人行道座椅之形式,应依本办法所附图例选用。
但如采其它形式,养工处得依个案会同本府都市发展局审查,并得提供座椅参考图样供捐赠人选用。
第6条 捐赠之人行道座椅以集中设置为原则,每案数量不得少于二张。
第7条 人行道座椅之设置,应避免与本府街道家具整体经营设置之位置重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关、学校、公园、市场或公车站牌周边,且宽度(含退缩之无遮檐人行道)在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
二、座椅最外缘投影与临车道之人行道铺面起始线,净距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设置于公车站牌区之座椅应朝向车道,座椅最外缘投影应距路缘至少七十公分以上。
四、设置于公车专用道候车区之座椅由养工处会同本府交通局及都市发展局审查办理。
五、距离道路交岔口十公尺以上。
第8条 捐赠人得于每张座椅适当位置设置标志牌一面,其规格以五百平方公分为限,牌内载明捐赠人名称及识别标志。
捐赠人不得于人行道座椅设置广告物或宣传标语。
第9条 养工处受理捐赠座椅,其形式或设置地点,涉及交通或周边景观之配合者,应会同本府都市发展局、交通局及所属交通管制工程处等相关单位会勘审查。
第10条 捐赠之人行道座椅于设置完成后,应办理捐赠及移交事宜。
第11条 捐赠设置之座椅,如因品质不良、损坏者,养工处得将座椅拆除。但认养契约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捐赠设置之座椅,如因政府兴办公共工程或政策上之需要,养工处得将座椅拆除或迁移他处设置。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