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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区广电局、区公安局、市国安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信息产业办、区处置邪教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广电局、区公安局、市国安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信息产业办、区处置邪教办公室
二○○三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遏止违法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现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及“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卫星电视传播途径对我实施舆论攻击和思想渗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14号)精神,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03年12月29日至2004年2月10日在全区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特别是清查台湾卫星电视设施非法传销网络和擅自接收、传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信息网站、有线网络擅自传播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同时清理城镇居民小区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设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查处擅自接收和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秩序。逐一清理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站,制止有线电视网络和住宅小区未经批准擅自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纠正虽经批准但超范围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拆除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设施。同时,进一步落实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制度,确保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用户所接收的信号均来自于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位于鑫诺一号卫星,电视画面右下角加注半透明圆形标识)。由区广电局会同区处置邪教办公室、公安局、市国安三分局等部门负责。
  (二)依法查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擅自传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组织对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检查,终止网站与境外卫星电视的链接。由区广电局会同区信息产业办、区公安局、市国安三分局等部门负责。
  (三)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等在我区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结算渠道和相关网站,严惩骨干分子,同时依法查处擅自接收台湾卫星电视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广电局会同区处置邪教办公室、公安局、市国安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
  (四)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等手段推销卫星电视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清理卫星电视设施定点生产厂家及其在我区设立的销售网点,理顺供求货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区信息产业办、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二、工作阶段划分
  专项整治工作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12月29日至2004年元月1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由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辖区内境外卫星电视传播情况,重点是摸清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情况。要求城区各街道以居委会为单位,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逐家逐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汇总填表,报送区广电局。各乡镇应对辖区内地面卫星电视设施接收节目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后上报区广电局。区广电局核实汇总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和整治目标。
  第二阶段(2004年元月11日至31日)为查处阶段。在前一阶段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一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第三阶段(2004年2月1日至1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区广电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其间,区级管理部门要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我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广电局牵头,会同区处置邪教办公室、公安局、市国安三分局、信息产业办、工商分局联合部署、指导和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广电局,有关部门明确联络员。
  四、工作要求
  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侵入,确保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播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坚持“统筹兼顾、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相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估计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区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
  (二)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在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卫星电视设施行为的同时,要追究有关安装者、销售者、赠送者、生产者的责任。对违法组织销售台湾卫星电视的骨干分子要予以严惩。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卫星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确保专项整治的质量和效率。专项整治的每一项工作都要责任到人,限时办理。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问题要跟踪督办,限期办结。对违法违规销售、安装、使用境外卫星电视设施的,要调查取证,寻根问源。对涉及辖区以外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对查处的每个案件都要登记备案,并注意标本兼治,从实际出发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回潮。
  (四)加强指导和协调。区广电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好基层文广站的作用,争取卫星电视接收单位和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配合,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五)防止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违法违规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设施提供庇护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本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报告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联系,高度重视举报信息处理工作,并定期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具体报送时间:2004年1月10日、31日,2月8日;传真电话:72222723,联系电话:72222810、72227713)。区广电局要适时向区政府和市广电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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