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国家银行给予保证供应或优先供应,有的还在利率上实行优惠,这对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却被大量截流、挪用,增加了国家治理通货膨胀的压力,也给国家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为做好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的管理,保证收购资金体内循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于今年五月联合下发的《
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993>148号文),决定从十月中旬开始,要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只在一家银行开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粮、棉、油、糖料、烟叶、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等大宗农副产品收购的国营商业、供销、外贸、农垦系统的企业(简称农副产品购销企业,下同),都要严格按照银发<1993>148号文的要求,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户。
二、接此通知后,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迅速会同专业银行分支行,召开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会议,讲明限定收购企业只在一家银行开户的必要性和专户管理的具体要求,由购销企业和有购销企业开户的经办银行,分别对收购企业的现有存贷款户作出登记,并交人民银行核查。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加强购销资金管理和保障购销资金体内循环的原则,核定收购企业的开户行,并通知到有关企业和开户银行。
三、专业银行分支行,根据人民银行通知,要做好收购企业的开户工作。一个收购企业只在一家银行开立购销结算和贷款户,对收购资金按银发<1993>148号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允许收购企业开立附营业务帐户,所需贷款由开户行根据信贷政策量力支持。
四、在人民银行对收购企业核定开户行后,收购企业在其它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办理存贷款的,要由收购企业和原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清理,逐步结清。凡有存款的,可以归还原开户行贷款或划转到新核定的开户行。所欠贷款要分清原因,逐步归还,但不能用新开户行发放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归还。
五、不属于人民银行核定开户的收购企业,专业银行不准发放贷款,不得为其办理结算业务。对继续分流、挪用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的收购企业,经办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指出不改的要停止贷款。
六、主要农副产品销售企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48号文的规定,在专业银行开立专户。销售企业开户行要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专项汇划给收购企业,付款企业资金不足时,开户银行按信贷政策给予贷款。
以上通知,希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分、支行和农副产品购销企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