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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国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我国该年龄组甲型H1N1流感疫苗临床试验安全性结果,参考前期3-11岁年龄别甲型H1N1流感疫苗临床试验结果及其他国家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应用情况,经卫生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就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议将6-35月龄儿童列入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采用7.5μg、2剂次免疫程序,2剂次间隔21-28天。
  二、根据目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包装规格,15μg/0.5mL包装的疫苗只能用于1剂次(7.5μg/0.25mL)接种,30μg/1mL包装疫苗可用于3剂次(每剂次7.5μg/0.25mL)接种,剩余部分不得使用。
  三、各地卫生部门和接种单位应遵循“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严格按照《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6-35月龄儿童实施疫苗接种。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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