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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水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必要条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我省水资源问题比较突出,水质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状况并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每个城市的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指标考核体系,纳入城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省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水利厅、环保厅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认真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各地要在节流的基础上科学开源,在综合利用的基础上搞好水污染防治,合理配置水资源。要把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用水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要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限制高耗水、重污染项目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经济结构。 
  二、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区域供水 
  (三)各地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城市用水。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36号)文件要求,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积极参与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并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施,统筹解决好沿线水资源和水质保护问题。 
  (四)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城市用水要遵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水资源短缺和供水水源污染严重的城市要编制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地下水超采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开凿深井,对原有深井要逐步递减许可开采量直至完全取消。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控制地下水开采。苏锡常地区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抓好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苏北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开采计划,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五)大力推进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快长江江苏段主要地区和苏锡常地区区域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研究制定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措施。苏锡常地区要确保2003年前供水管网覆盖地下水超采区,2005年基本覆盖苏锡常所有地区。推进区域供水要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城乡居民点撤并有机结合起来,优化城镇布局。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六)合理确定城市节水目标。今后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在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左右的情况下,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一1.2%。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以下的城市,重复利用率每年必须增加2个百分点,在60%以上的城市每年必须增加1个百分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城市,在达到50%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 
  (七)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要在“十五”期间建成节水型企业;要尽快研究制定节水型农业目标导则,推动农业节水工作的开展。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要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用水、节水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八)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力度,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设备。各地要禁止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用水器具和设备。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供水部门可不予供水。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对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的非节水型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完成更新改造任务。 
  (九)采取有力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各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对漏失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同时,要尽快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普查工作,加大供水管网查漏、检漏、修漏工作的力度,结合城市旧城改造和道路扩建、改建等,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对严重老化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改造。 
  (十)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各地可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节水技改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十一)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水体功能要求,确定环境容量和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境行为。要加大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实现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推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为全面达标排放,其他排污单位也必须达标排放。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要加强水上交通污染控制,所有船舶要安装油水分离器。要抓好城市绿化建设和河道砌衬,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用水。“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和建立改善水质的计划及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城市和市界断面水质状况。到2005年,地面水质基本达到《江苏省地面水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标准;到2010年,地面水水质全面达标或优于规定的标准。 
  (十二)切实保护好城市供水水源。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严格控制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各地要组织一次全面调查,摸清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制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计划并严格实施,确保水源水质。2002年前,设市城市要建立供水水源水质旬报制度,并对省辖市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实行公报制度。 
  (十三)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进度。各地要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收集系统的建设步伐,确保厂网同时建成发挥效益,到2005年前,各市、县(市)都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城市日污水处理能力14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率达70%。近期,要重点抓好太湖、淮河两大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对列入国家国债支持的项目,要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并保证到位。要加强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监测,水质达不到接管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否则,不得接入下水道,要统筹安排好污水处理经费,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效果。要加强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回用和中水利用的试点,促进污水资源化。要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积极开展小型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研究。 
  五、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十四)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要继续争取国家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加速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设备的折旧,要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收足、用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要支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化运行的机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运行成本,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十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要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府定价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和公告制度。要优先将城市污水处理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同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收费标准,调控地下水开采。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的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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