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区内,各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燃煤,应选用清洁能源。
二、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城近郊区内按规定将燃煤改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凡采暖锅炉、茶炉、大灶和工业生产项目由使用燃煤改造为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免收其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
(二)新建、在建普通住宅项目采暖锅炉使用天然气,对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集中供热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即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收取23元。
(三)将燃煤锅炉改用城市热力的单位,其原锅炉采暖面积部分免收其城市基础设施热源建设费。
三、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将采暖燃煤锅炉改用电采暖的,可缓交增容供电工程贴费;具有蓄热功能、利用低谷电能采暖的,执行低谷采暖用电优惠电价。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组织工作由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北京供电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