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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大连市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10号),进一步做好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方便农村患者就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市政府决定派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是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使农民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缓解看病难问题,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开展临床医疗、教学和技术培训,通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讨论等临床带教形式,提高受援单位人员业务素质,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二、参加人员
  (一)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城区、区市县级、厂矿企业)从事中西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科、肿瘤科、护理、检验等临床科室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定期下乡服务,但可根据需要参加对口帮扶、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
  1.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者;
  2.曾参加援藏、援疆、援外的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经市卫生局核实专业不对口的人员。
  (三)鼓励并招募社会上应、往届未就业的医疗卫生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医疗卫生下乡服务活动,并签署服务意向。

  三、服务时间
  (一)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派出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确定下乡服务时间。但下列人员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1年:
  1.取得医师(护理)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新聘任人员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2.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取得医师(护理)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新聘任人员到农村服务的时间,既作为单位录用又作为其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可作为其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执业注册和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1年的时间可以连续完成,也可以累计。

  四、政策待遇
  (一)服务期间,派出人员遵守受援单位的管理规定,享受法定休息日,原则上每月可回家探亲两次,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报销。
  (二)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原单位工作岗位一切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支付。市财政负责对取得医师(护理)执业证书但尚未执业注册的新聘人员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每月补助800元;对初级职称或拟晋升中级职称人员每月补助850元;对中级职称或拟晋升副高级职称人员每月补助900元。
  (三)服务期间,派出人员不再重复收取受援单位任何补贴和奖金;工龄连续计算。服务期满后,派出单位要及时安排派出人员回原岗位工作,并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中优先考虑下乡服务人员。
  (四)受援单位向派驻人员提供住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必须在农村服务时间1年以上,但采取累计服务方式,每次服务连续时间不足2个月者和参加短期对口帮扶、下乡巡回医疗的,不享受市财政的支农费补贴。
  (六)社会上应、往届未就业的医疗卫生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医疗卫生下乡服务活动的,下乡服务期间,保留城市户籍,服务期满经考核后,可择优录用到市属医院。

  五、管理和考核
  (一)派出单位的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既要将应派人员派出来,还要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不受影响,要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到农村服务的人员,会同受援单位,创造条件为派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二)有派出任务的医疗机构,每年年底前要制定出下一年度派遣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援单位负责制定年度接收计划,报当地卫生局,当地卫生局平衡后,将计划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供、需计划,编制计划表,确定落实人员名单和组织协调派出工作。
  (三)受援单位对派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同等管理,负责对派驻人员日常考核,考核结果要反馈给派出单位。派出和受援单位、当地卫生局和市卫生局要及时互通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要建立工作制度,定期研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要大力开展宣传,发现并树立一批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尤其是对志愿去农村工作的或在农村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并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拒绝参加下乡服务工作的、在派驻期间违规违纪的人员,由派出单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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