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和《关于推行天津市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2005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之和。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征收。依据《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填写《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
二、缴费基数核定方式
1、对于同意按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人数和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经单位座落地经办机构同意后签订协议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生成《缴费名册》和《核定表》。《核定表》由经办机构打印一式三联,交缴费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当年单位、个人的缴费申报依据及与银行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协议。
2、对于不同意按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人数和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据2005年《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津社保征字5号)为基础,添加养老保险停缴、协保及其他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并按参保人员逐一填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上做标识,确认2005年度《缴费名册》,填写《核定表》。
3、对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上依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重新填写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确认2005年度《缴费名册》,填写《核定表》。对于与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未比对上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填写《缴费名册》和《核定表》,其中尚未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加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核定需携带的材料
1、《缴费名册》、《核定表》;
2、《2004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原件;
3、2005年《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
4、在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须加报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体现工资总额部分。
四、核定要求
1、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核定缴费周期。《核定表》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分别作为2005年度用人单位缴费申报依据及与银行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协议。
2、参保单位要认真做好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填报工作,依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记录职工《工资收入台帐》,据实申报缴费基数。
3、各经办机构要将《
失业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纳入核定范围,做好各级劳务派遣组织、农民工、困难企业协保人员和特困企业进入托管中心人员保险接续工作。
4、对于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核定的用人单位,可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暂按单位上年度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在申报后再据实核算。
5、用人单位需在办理2005年1月申报、缴费手续前,完成缴费核定工作。各经办机构要在1月30日前完成核定情况汇总和分析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是基金征缴的第一环节,是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的物质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要借助这次核定的时机,在全市大力推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水平,完善管理手段,初步建成失业保险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