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根据[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关于加强中俄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外经贸合函20025]648号(《关于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的通知》)的规定,开展中俄林业合作项目需办理立项审批及项目登记。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外经贸部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立项报告,在有关企业办理该项目登记手续时将被视为上述部门对该项目登记的同意意见,上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就该项目登记另行出具意见。
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此办理。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