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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加价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市道路运输协会:
  2001年4月12日枣庄市物价局、交通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枣价工发[2002]3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计程租车超过4公里(不含4公里)的,按每车次加收1元的燃油差价,作为临时措施,执行期暂定为一年”,即将期满。根据2002年以来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水平与2001年相比大幅度下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取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差价的临时措施,即取消对计程租车超过4公里(不含4公里)的,按每车次加收1元的燃油差价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的其他收费仍按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枣价工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及时更换出租汽车内收费标示表;各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运价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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