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6]114号)精神,结合杭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统一规范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06]158号、杭卫发[2006]228号),现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每日20元调整为每日40元。实际床位费低于该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为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各类加床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费用和使用气垫床加收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超最高支付标准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理;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本通知从2006年8月20日起执行。参加子女统筹的床位费支付参照本规定执行,产科婴儿床列入子女统筹支付范围。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