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分站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区、县及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和区、县及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和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2001年4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工程或者200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它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