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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分站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区、县及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和区、县及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和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2001年4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工程或者200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它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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