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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以下简称“两低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执行好这一政策,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简化程序和方便企业的要求,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两低于”要求精神,实行“一挂一低于”办法,即:工资总额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浮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工资总额上浮,反之,工资总额则下浮;同时,企业工资总额绝对增长额必须低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绝对增长额。

  二、根据这几年工效挂钩实践,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的比例暂控制在1∶0.6至0.8以内,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净增长(下降)1%,工资总额则比上年增长(下降)0.6%至0.8%,具体挂钩浮动比例由各地自定。为了简化计算,允许按剔除当年实际发生工资支出额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增长(下降)比例。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低于按“一挂一低于”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高于按“一挂一低”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四、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增长时,企业工资总额绝对增长额必须低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绝对增长额;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的,按计税工资政策执行。

  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工资总额执行计税工资政策,从扭亏为盈的第二年开始,工资总额才可以实行“一挂一低”办法。

  六、企业发放以前实行工效挂钩年度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结余,可据实税前扣除,不并计当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

  七、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改组改制后,是按本通知实行“一挂一低”办法还是改按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企业改组改制后,选择实行“一挂一低”办法的,以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最后一年的剔除当年实际发生工资支出额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挂钩浮动基数。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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