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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期间正确处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镇若干关系的意见

(2000年12月26日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根据《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现就如何正确处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镇的若干关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区区域面积大,城乡结合部地域广,城市管理涉及诸多问题的实际出发,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街道、镇派驻城市管理监察分队,并接受区大队的领导,形成区和街道(镇)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规范高效的城管综合执法框架。

  二、工作目标
  执法试点期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镇经过共同努力就以市容市貌为主的城市管理达成以下工作目标:
  (1)中小道路乱设摊、乱堆物、跨门营业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成群成片的乱设摊现象基本消除。
  (2)菜场、集市尾巴得到基本控制,未经批准的马路菜场、集市坚决予以取缔。
  (3)主要道路和主要区域(徐家汇商圈)消灭“黑色污染”,中小道路和街坊新村得到基本控制。
  (4)全区的无证“洗车摊”得到有效遏制。
  (5)全区新的违法建筑得到坚决遏制。

  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镇的关系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镇的关系,是在统一目标、统一管理、统一任务的前提下,互相协调、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关系。
  1、在搞好市容市貌的共同目标下,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城市管理的环境建设和管理是街道、镇的职责。
  2、对城市管理中突出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镇共同协商,各街道、镇就有关工作应给予配合支持。
  3、各街道、镇辖区内日常的管理和执法活动遇到特殊工作任务时,例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社区、创建等级卫生街道等,街道、镇应及时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沟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原则上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派驻各街道、镇的分队负责。

  四、街道、镇与各分队的关系
  1、人事任免建议权。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派驻街道、镇分队接受区大队的领导。分队长的任免,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在听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工委和镇政府的建议意见后实施。
  2、工作目标会签权。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派驻各街道、镇分队的分队长参加街道、镇每月行政办公会议,接受街道、镇领导有关城市管理环境整治工作任务的布置,并对每月工作任务进行会签,报请大队同意后列入分队工作范围并组织实施。
  3、工作目标检查监督权。各街道、镇市政科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派驻各街道、镇分队应为对口联络单位,各街道、镇市政科长参加分队队务会议,并建立起有效的通报制度。各街道、镇分管领导对分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负有检查监督权。
  4、工作目标考核权。各街道办事处与镇政府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派驻分队每月和全年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具有考核权,并纳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派驻分队考核范围。
  上述四方面的具体形式,各街道、镇可以结合实际,创新实施,待成熟后,再由区总结推广。

  五、本意见未尽的其它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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