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禁止。
第三条赌资、赌具以及由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赌博赢入的财物依法追缴;赌债和在赌场上的借欠,一律废除。
第四条参与赌博,属初犯、偶犯,且输赢数额较小的,由各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参与赌博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的;
(三)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及在赌博活动中犯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民有权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对积极禁止和检举、揭发赌博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都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内有赌博活动而不禁止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交代赌博事实、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科处罚款、没收或追缴财物,应办理罚没手续。罚没的财物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公安厅。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