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申请贴息项目的企业需提供银企贷款合同,加盖企业鲜章的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度的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八、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评审及财务处理
(一)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8月31日前,将一式二份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
(二) 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并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正式文件一式二份,于9月10日前分别上报上一级财、商两部门;
(三) 省级企业、各市州财政局和商务局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四)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五)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资金总量以及评审合格的项目个数等情况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六)安排给省以下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市、州财政局按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层层下拨;安排给省级企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七)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得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和奖金。
九、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当地财、商两部门;省以下企业的书面报告由当地财、商两部门层层汇总上报。
(二) 省以下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己补助项目进行抽查
十、罚则
各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