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自愿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向代兑单位颁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编号的《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即开即兑宣传品。
二、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为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三、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四、代兑单位在向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时,应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中奖发票的密码和兑奖日期,并留存。
五、代兑单位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回《资格证书》和《协议书》。
六、代兑单位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与代兑单位的协议,取消其代兑单位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奖发票即开即兑情况的登记台帐和内部档案,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和兑奖金额的日常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资格证书》用量计划、《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和《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报市局。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代兑单位的范围,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即时兑奖。
附件:1.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略)
2.代为兑奖须知(略)
3.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略)
4.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略)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