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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批准《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和《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和<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强制性条款的送审报告》(广办发计字[2002]42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现批准(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第1.0.4、2.1.1、2.1.5、2.4.1、2.4.2、2.4.3、2.5.1、2.6.2、3.0.3、4.2.3、4.2.4、4.2.5、4.2.6、4.2.7、6.0.1条,《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第1.0.4、2.1.1、2.1.3、2.4.1、2.4.2、2.4.3、2.5.1、2.6.2、3.0.2、4.2.3、4.2.4、4.2.5、4.2.6、4.2.7、6.0.1条为强制性条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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