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嘉兴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浙嘉地税征[1995]92号文下发的个体运输户定额及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体(挂靠、承包、租凭)运输户定额及带征率核定表》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调整后的个体(挂靠、承包、租凭)运输户定额及带征率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所)应及时将其通知到各代征点和代征单位。原浙嘉地税征[1995]92号“关于调整个体运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和带征率的通知”从1998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2.各分局(所)应抓紧做好各运输单位税款征收方式的审核确定工作。在7月10日前,将《嘉兴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挂靠、承包、租凭经营车辆分户统计表》、《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