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从理顺关系、分清职责、强化管理入手,通过转变政府机关作风,提高队伍素质,达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分清职责,明确责任。区分政府部门依法审批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业务管理的不同职能关系,明确每个阶段的审批责任单位和审批时限。
  (二)坚持化繁为简,减少审批层次和重复盖章。某些重要环节采取集中办公或统一办理的办法进行审批。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内部协调,坚持“一个窗口”对外。
  (四)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

  三、审批程序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调整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开工准备和项目验收四个阶段(见附件一)。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开工准备、项目验收阶段均实行集中办公联合审批制度,以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一)项目立项阶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按其生产规模或投资规模划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立项实行按权限分级审批。项目审批阶段的主要责任单位是杭州市计划委员会。
  按省有关规定,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条件等,分别采取不同的立项审批方式。
  1、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公司,可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业、本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目录,能够自行平衡资源、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不新增用地,以企业自有资金和自行筹措资金建设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可自主立项。同时,将基本建设项目报市计委备案,技改项目报市经委备案,并接受监督。
  2、各区计经局可自行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以及外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不新征(划拨)建设用地(包括市区宅基地)的非住宅投资项目(西湖风景区内等有特殊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抄报市计委、市城乡建委备案,技改项目抄报市经委备案。
  3、上述1、2类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区计经局、市各主管部门(局、公司)审核后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计委、市经委审批)。
  4、根据本市实际,下列项目立项由市计委组织联席办公会议审查确定:
  (1)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土管局、市园文局联合审查;
  (2)商品市场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市贸办、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土管局联合审查;
  (3)房地产零星地块和综合开发项目。由市综合开发办组织,市计委、市城乡建委、市经委、市贸办、市教委、市规划局、市土管局、市房管局联合审查;
  (4)外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市外经贸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土管局、市安全局联合审查。
  以上项目,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审查。
  5、具体立项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或简化的包含各项目要素的立项报告),经主管部门或区计经局转报市计委按规定审批(或按前述权限审批)。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审批同意(或自主立项)后即已完成立项。
  (2)对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采取联合会审方式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中,除规划、环保部门依法盖章签批意见外,各相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按业务受理内容出具承诺意见,不作审批。在市计委或市经委组织可行性研究评审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立项。
  (3)需经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进行选址的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选址意见,其中涉及农业用地的,需向土管部门申请核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商定。以上项目均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个口子对外。
  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界定的原则另定。
  6、立项阶段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市计委或市经委负责联系,必要时以商讨会方式征求意见。
  立项审批时间在一个月内。
  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以及省规定必须上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如热电厂、小火电、限制类利用外资项目、发行债券或股票、需省解决贷款,以及报列省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等,分别由各区计经局、市各主管部门(局、公司)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核后转报省(国家),按省(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外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二)规划、设计阶段
  规划、设计阶段中,规划阶段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城乡建委。
  1、市规划局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可引入招投标方法)。
  2、由市规划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立项文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间为20天,一颗公章对外。
  3、根据建设部(1995)230号文件,大中型城市的建筑设计由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更改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批原则上按府办纪要(1997)110号执行(见附件二)。设计方案招投标项目如需扩大范围,由市城乡建委商有关部门另定。在方案设计已有一定深度的情况下,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可以由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
  4、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中的总平面、建筑)经市规划局审查(除需会审项目的外),并经市城乡建委会签后,由市规划局直接批复同意进入施工图设计(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项目,其具体界定的范围另定)。
  5、为加强设计招投标工作,规范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除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内外投资的工程项目,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自行决定设计单位外,凡属附件二范围的大中型建筑项目均应进行设计招投标(或设计竞选)。招投标由项目业主为主组成评标小组,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专家视情参加,设计招投标的责任单位为市城乡建委。招投标定标后,中标的方案设计(总平面、建筑)经市规划局审查后,由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联合行文批复。西湖风景区区域内及其它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报送市政府批准。
  6、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名单见附件三)联合办公集中审批的项目,审批时间为20天,一颗公章对外。
  7、初步设计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名单见附件三)联合办公集中审批的项目,批复时间为20天,一颗公章对外。
  (三)开工准备阶段
  开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程序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投资许可证、“三通一平”、施工招投标和收取规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灰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为10天,一颗公章对外。
  2、征地拆迁。
  该阶段责任单位为市土地管理局。主要程序为申领发放《杭州市建设用地呈报表》、签发征(拨)用地通知书、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办理建设用地审(报)批手续、签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建设单位凭有关资料到土管局申领《杭州市建设用地呈报表》,由土管局签发征(拨)用地通知书。
  (2)报批建设用地批准后签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新征土地及拆迁由市土管局按市征地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如属以出让方式供地,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一颗公章对外。
  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由市土管局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土地出让手续,市房管局核发拆迁许可证。二颗公章对外。
  (3)各项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后,签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4)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交清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征地拆迁中的劳动力,可通过货币安置和开发性安置等办法解决,不再由市政府包办,不再列入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市计委、房管局、劳动局、土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另行研究。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凭市土管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按批准初步设计完成的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到有关部门逐个审定盖章。审批时间为15天,一颗公章对外。
  4、核发投资许可证。
  责任单位为市计委。按国家规定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办理新开工审计及统计登记后,即可办理投资许可证。核发投资许可证实行一颗公章对外。
  5、“三通一平”。
  供电、供水、供气和电信的规模,在设计审批阶段通过集中办公方式确定,不再另行盖章。建设单位应与电力、供水、供气、电信部门按市场要求签订服务合同。需占道掘路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办理。
  6、施工招投标。
  项目业主暂按现行招投标操作办法进行施工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由项目业主负责,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市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
  7、集中缴纳规费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为市城乡建委。基本建设项目的收费按市政府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集中办公收费、内部划分,使该收的规费不漏收,不该收的不乱收,增强收费透明度,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集中统一收费的范围和内容:
  在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中,凡属于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性(非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均纳入一只口子收费,具体包括:
  a、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b、住宅小区配套费;
  c、小区绿化配套费;
  d、零星住宅建设和中小学建设配套费;
  e、白蚁防治处理费;
  f、自来水增容费;
  g、排污设施费;
  h、污水增容费;
  I、供配电贴费;
  j、电力增容费;
  k、人防费;
  l、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集中统一收取的规费,按照集中开票,票款分离的原则,按规费种类直接缴入设立财政专户的指定银行,每月定期反馈收费信息。
  (3)建设单位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集中缴费后凭银行回执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项目按规定收取的规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外,凡申请减免、缓交的,均须由市政府批准。
  (5)未列入行政管理性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中的服务性业务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收缴。
  (6)集中收费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为5天。
  8、验灰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验灰线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责任单位为市建管局。
  (四)项目验收阶段
  责任单位为市城乡建委。对按有关规定由市组织竣工验收的所有投资项目,在其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后,由市消防、环保、规划等专业部门在交工验收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专业验收,再由市城乡建委组织其它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试运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生产性项目经试运行半年至一年,达到设计要求和设计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备齐竣工验收合格证后,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提高办事效率的措施
  1、实行“承诺制”服务,政务公开。一方面,汇总编制《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指南》,为投资者指路入门;另一方面,审批全过程实行“六公开”(即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审批工作的高效运行。
  2、切实改进会审制度。首先,由责任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定人、定时、定点集中联合办公进行审批。其次,各职能部门建立项目审批责任人制,参加会审的同志必须能代表其所在单位发表意见,在会审时依据各职能部门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第三,建立项目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有关技术问题的预审,提出专家咨询建议和参与设计方案招投标的评选工作。责任部门根据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行文批复。
  3、健全综合竣工验收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后,必须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中期和后期管理方法,并完善全过程管理手段,特别是加强综合竣工验收。经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核发房屋产权证。

  五、几点说明
  1、我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条例规定,自行审批开发区内的投资(包括外资)项目。如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计委审批。
  2、滨江区内的投资项目,其立项审批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计经委委托我市审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在相应阶段进行审批。
  4、旧城改造项目,根据市规划局核定的勘察设计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办理拆迁手续。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主要程序图
  附件二:关于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三定”方案中有关职责分
  工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
  附件三: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设计会审的有关职能部门名单
  附件二:关于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三定”方案中
有关职责分工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0月12日、12月23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卢步东受市政府委托,主持召开了关于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三定”方案中有关职责分工的协调会议。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以市政府下达的“三定”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条例、法规为依据,本着有利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审批质量,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对“三定”方案中从职责分工到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充分磋商,并达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由市规划局上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城乡建委组织会审的项目(职能配置分别见杭政办发(1997)137号文件下达的市城乡建委“三定”方案P3(二)、杭政办发(1997)87号文件下达的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3(一)(二),以下简称“三定”方案):
  1、杭州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四个国家级开发区规划,滨江区、沿江地区规划;
2、湖滨地区、西湖风景区、武林广场、城站广场、吴山广场等重要地区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3、解放路、延安路、体育场路、城站路、湖滨路、环城西路、保俶路等重要道路和规划40米以上(含40米)道路及沿街详细规划;
  4、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
  5、重大的市政工程项目;
  6、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二、上述以外的其它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规)由市规划局组织会审并行文批复,市城乡建委参与(市城乡建委“三定”方案P6 (四) 、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3(二))。
  三、由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共同管理实行设计方案招投标的项目(市城乡建委“三定”方案P5(三)、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6 (四)):
  1、西湖风景区内已经“两委四局”审查后立项,用地8亩以上(含8亩,下同)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2、旧城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均不包括住宅);
  3、湖滨路、延安路、北山街、南山路、解放路、环城西路、保俶路、体育场路、中河路、凤起路以及湖滨地区、西湖风景区内主要道路沿街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4、旧城区用地面积30亩以上,新区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群体建筑项目;
 5、工程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进行方案设计招投标的操作程序:
  1、由建设单位提交根据规划条件编制的设计方案,报市城乡建委、规划局;
  2、投标方案由市规划局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不符合规划指标的视同废标;
  3、项目的评标小组由市城乡建委、规划局等单位组成;
  4、按《浙江省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中标单位,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合同审查登记;
  5、由市城乡建委、规划局共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中标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复;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报送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4(六)、P6(四))。
  五、除上述项目,其它由市规划局进行方案设计审定后行文批复。项目是否进行初步设计,事先由市城乡建委确定。
  六、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审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含各县、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审定和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三定”方案P8(八),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3 (二))。
七、小区建设项目在市规划局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后,由市城乡建委组织审定小区开发建设的可行性方案,提出实施意见(市城乡建委“三定”方案P6(四)、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3(二))。
  八、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初审、上报和规划市场管理(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5(二))。
  九、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归档委托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理顺市规划局查阅城建档案存档竣工资料的关系(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4(十一))。
  十、原“两江一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调动问题,由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纪要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市城乡建委受理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在1998年1月底前审批完毕。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规划局协商解决。
附件三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设计会审的
有关职能部门名单
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园文局(绿化办)、市环保局、市土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抗震办、★市人防办、★市开发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市电力局、★市电信局、★市教委、★市市容环卫局、★市贸办。
  注:“★”单位视项目必要决定是否参加。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