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你们《关于报批红河县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请示》(红价商字[20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红河县县城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测算成果经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验收,符合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符合当地实际。为使该项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际上作中,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请接此批复后即予以公布。
二、同意你们上报的红河县县城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为便于操作,特对基准地价尾数作适当修正。土地级别分布范围(详见附件一)和基准地价(详见附件二)应同时公布,基准地价低于成本价时,应以成本价为准。
三、红河县县城土地级别分布范围和基准地价自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之日起每两年重新调整公布,特殊情况也可一年调整公布。调整公布前县人民政府应将调整公布意见送红河州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审定,再报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附件:一、红河县县城土地级别分布范围表
二、红河县县城基准地价表
附件一:
红河县县城土地级别分布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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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区段 │分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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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门街.南门街.西门街.北门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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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段│观塘街.文庙街.安邦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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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区段│东兴街.松花街.跑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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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区段│三棵树街.大寨街.小寨街.张家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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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红河县县城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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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土地区段│土地用途 ┃
┃ │ ├────────┬────┬────┬────┨
┃ │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
┃ │ ├────┬───┤ │ │ ┃
┃ │ │区段地价│级地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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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69 │214 │169 │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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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段 │356 │ │ │ │ ┃
┃ ├────┼────┤ │ │ │ ┃
┃ │二区段 │30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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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区段 │29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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