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假单证申领机动车牌证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关总署调查局、监管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现将有关海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报制度的规定,工商、海关和公安部门1997年6月1日以后签发的《没收走么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罚没证》)和国家限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含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下同)海关1998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汽车整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实行定期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将进口车辆与通报情况核对无误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关总署调查局、监管司按月或按批(每批100辆)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本部门签发的《罚没证》和《证明书》有关车辆的证明书编号、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参数。并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向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三、《罚没证》的发放工作仍由总署调查局负责。各直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工作的通知》(署调(1997)150号)规定向总署调查局办理《罚没证》申领手续时,应使用EXCEL软件按规定格式编制“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并逐项填写。其中“厂牌型号”栏填写车型全称及排气量;“发动机号”、“车架号”栏应填全;除9座以下客车外,其它车辆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号。在申领《罚没证》时须随附上述“登记表”和软盘。
四、国家限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海关签发的进口汽车《证明书》,按《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事宜的通知》(监货(1998)13号)规定办理。各关每月签发进口汽车《证明书》的情况必须于次月6日前列表造册报送总署监管司,同时通过海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有关列表内容用电子邮件发送到总署监管司货管处李华东(huadongli)邮箱。有关列表造册内容,应使用EXCEL软件,按规定格式重新编排“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情况通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逐项填写。其中:“序号”每月按顺序排列;“进口证明书编号”应填写证明书的流水号;“厂牌型号”填写产地、牌号、排气量(如:日本尼桑2.4L);“发动机号”、“车架号”要填写完整。
五、汽车整车(包括特种车)进口只限于国家指定的7个口岸,其它口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口整车。国家限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签发进口汽车《证明书》的管理和核对工作。有关单位要求对《证明书》进行核对时,属原件查询的,应对证件真伪、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出具鉴定证书;属传真查询的,仅对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电传回复提出查询车管所。请有关海关将本关负责签发进口汽车《证明书》联系人姓名、电话于6月30日前报总署监管局。
六、为维护《证明书》的严肃性,其内容不得涂改,已签发的《证明书》由于填写错误等原因需更改的,应将原证作废,重新签发,并填写《进口汽车、摩托车通报作废表》(格式见附件3)报总署,由总署将作废的证号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进口汽车《证明书》发生丢失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发。对1995年以前使用的旧版《证明书》海关一律不得再换发新版证明书。
七、总署调查局1998年4月1日前签发的《罚没证》如有更改,并加盖该局公章的,仍然有效。但有关更改情况应填制“进口汽车、摩托车通报更改表”(见附件4)报总署调查局。
八、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限特定对象使用,进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属海关监管车辆,海关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并按以下规定监管:
(一)上述车辆进口,由主管海关进行审批,口岸海关验凭主管海关批件办理验放手续。经口岸海关验放的进境车辆由主管海关验核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交由车主凭此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申领牌照手续。
(二)海关监管期满需要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由车主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向车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以便其在办理有关过户、转籍等手续时使用。
(三)海关监管期内经主管海关批准出售的监管车辆,只能交由获准经营进口物品收购业务的商业机构收购。其中,原属免税进口的车辆应由有关商业机构向海关按章补缴进口税费。主管海关在办结有关结案手续后出具《证明书》,并依《监管司关于海关对留赠留购车辆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行(1998)143号)规定将有关单证交有关商业机构向总署监管司办理认证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格式见附件6)由总署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关使用。各关应视本关区实际情况于6月30日前将98年度上述单证需用量情况报总署监管司。
九、各关在车辆监管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并根据情况与车管部门签订有关联系配合办法,共同做好对进口车辆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