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照顾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必须是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年检年审合格,符合文件规定标准的单位。
二、办理成免营业税报批时间为当年十一月份。由纳税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经市局批准,方可成免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