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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

保安服务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形式,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辅助措施。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行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种保安服务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保安服务组织在队伍管理、经营业务、人员培训、保安服装标志等方面的混乱状况较为普遍,有些地方不断发生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案件。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保安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安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公安机关对保安队伍进行认真整顿,并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为此,公安部决定对全国保安服务行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保安服务行业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
  清理整顿的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业的混乱状况,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其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统一组建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保安服务组织统一由大中城市的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公安局组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各地(市)公安处(局)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保安服务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区、县(市)公安局(分局)负责具体领导和管理。
  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到区、县(市)公安局(分局)备案,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
  (二)政企分开的原则
  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必须彻底脱钩,严禁将保安服务公司当作公安机关谋福利的实体。要全力支持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经营权,严禁参与或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时,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安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严禁以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行为代替行政管理工作。
  (三)从严整顿的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务必准确把握这次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端正思想,统一认识,严肃认真地抓好清理整顿的各个环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保安服务组织,必须以坚决的态度作出整改、取缔或撤销的处理决定。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保安服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坚决清退。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建新的保安服务公司。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对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予以整改:
  1.对保安队伍疏于管理,发生保安人员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滥用警具械具、侮辱他人等违法犯罪案件,或保安人员年净流失率(人员年总流动比率一合同期满人员年解除合同比率)高于10%、违法率高于3‰、严重违纪率高于5‰的;
  2.经营各类枪支、警械等公安装备用品及“私人保镖”式安全服务等违禁项目的;
  3.经营非保安服务项目或接受挂靠单位、经济实体,实行个人承包的;
  4.内部管理不善,经营出现亏损或收支明显存在问题,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取缔或撤销: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或非区、县(市)公安局(分局)组建的;
  2.当地不具备保安服务市场基本条件,导致经营亏损、社会效益差的;
  3.不以社会安全防范业务为主业,靠经营非保安服务项目维持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接受挂靠的私人保安队或其他经营实体,经纠正未解除承包或挂靠关系的;
  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对撤销的保安服务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具体办法,做好善后工作。
  (三)规范单位自建保安组织
  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任的专门人员、机构负责管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的保安队员和健全的队伍训练、奖惩等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保安组织负责人的确定,必须经当地区、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核同意,招收的保安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主要负责单位内部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同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开展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不得对外开展保安服务业务。
  公安机关要对现有单位自建保安组织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工作不力致使单位内部案件、事故频发的,要责成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整改;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保安人员必须依法查处;对任意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管理。
  (四)整顿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
  要坚决将保安服务公司人员的服装、标志从颜色、式样上与军警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区别开来。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也要与保安服务公司的服装、标志明显区别开来。对擅自制作、销售、使用警察、保安服装、标志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收缴;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制作、销售、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统一的保安人员服装、标志式样,并从制作、销售、配发、使用等环节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清理保安培训机构
  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公安(警察)具备培训条件的正规学校。保安人员培训要坚持本地培训本地使用的原则,不得搞跨省培训。对未经公安厅、局批准建立的保安培训班、学校、中心等,一律予以取缔。对以搞保安培训为名诈骗钱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规范对保安从业人员的管理
  保安从业人员一律实行持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新招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掌握录用条件,坚持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未经培训考核并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保安服务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制定保安人员培训大纲、资格证书考核标准、资格证书规格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由地、市公安机关颁发,实行年度注册检验。对现有保安人员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发资格证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补课培训,仍不能达标的予以淘汰。对一年之内有3次违纪记录或有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滥用警具械具、侮辱他人等违法记录的,必须坚决清退。

 

  四、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由一名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负责,成立由治安、经保、纪检监察、审计等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对清理整顿工作不重视、不认真,以至走过场的单位和地区,要坚决按要求重新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要注意及时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成效。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队),也要按照本决定精神进行清理整顿。需要保留的保安服务公司,由其主管公安机关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新审核登记,并限定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
  以上请报告党委、政府后贯彻执行,开展工作情况专题报部。

附件: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方案
  1997年11月6日
  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种保安服务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违法违纪保安服务组织,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业的混乱状况,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其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方法和步骤
  首先对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保安服务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时间为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与调查摸底阶段(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要责成每个保安服务组织按照本决定的各项要求自行检查纠正,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以县、市公安局为单位组织力量,依靠基层派出所,把所有保安服务组织及其经营单位、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清楚,澄清底数,查明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重新审核阶段(1998年3月至1998年5月)。在保安服务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主管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提出保留、撤销或整改的书面意见。对整改的保安服务组织要规定时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撤销的保安服务公司,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998年6月至7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地(市)保安行业整顿情况的检查验收由公安厅、局负责,县保安行业整顿情况的检查验收由地(市)公安处(局)负责。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办理审批、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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