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力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823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9月10日起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4583元调整为0.49元。
二、认真做好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收费工作。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自2006年9月10日起购买的电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对每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调后价格自2006年10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尤其是电力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