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速实现交通现代化,必须加强标准化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运输生产、工业产品、救助打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该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水运工程标准由交通部基建局负责,公路工程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局负责,其它标准由交通部科技局负责。
第四条 交通标准化规划、计划是交通运输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规划、计划的编制由部科技局、基建局、公路局分别负责。制订、修订标准需要的重大科研项目,列入交通科技计划。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标准化规划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抄部有关局。
第五条 每年七月份,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提出下年度国标、部标项目建议,分别报部科技局和有关局。部科技局会同有关局进行审查,汇总编制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调整计划,需经批准。
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六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不断提高标准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零部件、元器件、构配件要提高通用互换程度。
第八条 搞好运输、装卸、包装、储存、通讯等标准的制订工作,不断提高货运质量,保证安全。
第九条 要认真研究,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有特殊需要时,可以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十条 出口产品、对外承包或技术援助工程,必要时可由生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部有关局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部标准每隔三至五年,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负责复审一次,提出继续使用、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部批准。
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部标准需要的费用列入部财务计划。制订修订企业标准的费用列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
第四章 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
第十三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我部负责编制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总局或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批和发布。部标准是指在交通系统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标准,由部审批和发布,报国家标准总局或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是标准工作的基础。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出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指标更先进的企业标准。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五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标准发布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贯彻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支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九条 一切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品的检验,都必须按标准进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
新产品投产前,由研究设计单位制订产品标准,否则不得批量生产。
第二十条 新产品设计,老产品整顿改造,要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尽量采用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不断提高标准化程度。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产品在鉴定、定型时,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
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企业的检验部门是监督标准执行的重要机构。检验产品质量,必须以技术标准为依据。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六章 标准化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交通系统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的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提出交通标准化的方针、任务;
组织编制交通标准化规划和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负责国标的报批,部标的审查、编号、发布;
组织协调外部与我部有关的标准规划、计划。
审理和奖励部标准成果。
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基建局和公路局负责管理的工程标准化工作,其职责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类同。
第二十四条 部内有关业务局设标准化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交通标准化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业务系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负责本业务系统的标准化工作,督促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各类标准;
帮助企业解决制订和贯彻标准需要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二十五条 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置标准化管理机构(处、室、科、组),配备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监督所在企业贯彻各类标准;
组织或承担制订、修订企业标准;
参加制订、修订有关的国家标准或部标准;
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审查;
管理本单位标准补助费的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由主管技术工作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置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承担国标、部标的制订、修订任务。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是交通系统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参加编制和贯彻执行交通标准化规划、计划;
开展运输生产、工业产品、通用基础等标准的科学研究;
承担有关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活动;
交通系统标准化工作的业务指导;
情报资料工作,《交通标准化》编辑、发行;代管交通系统标准补助费用;
标准化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属高等院校应结合教学,进行标准制订、修订和科学研究工作,并开展标准化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可指定科研、设计、院校、生产等单位作为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其职责见《交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交通系统承担国家某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标准化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
应当挑选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从事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章 标准成果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技术标准是一种科学技术成果,凡经过审查发布的部标准(专业标准),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在下述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对生产和建设,有显著作用和较大技术经济意义,视其成果大小和取得的难易程度,予以奖励:
1.保证和提高产品、运输和工程质量。
2.充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原料、材料、燃料。
3.合理发展产品的系列、品种、规格、提高零部件、元器件的互换性和通用程度。
4.提高设计、生产、施工、检验和科学试验的工作效率及试验、检验的精确度。
5.保证人身健康,产品、工程和运输安全可靠,环境的清洁卫生。
6.恰当处理生产、使用、流通之间的矛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7.有利于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
8.有利于管理的合理化和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 标准科技成果的奖励按交通部(80)交科技字1503号文《交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报交通部科技局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部科技局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