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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6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6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根据《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省、市、县三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申报项目应是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鼓励集中连片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 
  (二)按照《关于开展"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7号)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对于已经开始治理并且规模大、治理效果好的"千矿整治"项目可申报列入省级"百矿示范"新建项目。对于"百矿示范"续建项目,必须是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立项明确属续建的项目,且前期工作已经开展的。 
  (三)按照《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107号)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项目的申报。 
  (四)优先安排废弃矿地资源潜力较大、治理效益较高的治理项目,鼓励废弃矿地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良性循环的新路子。 
  (五)申报项目必须是各项保障措施已基本落实,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已经落实的治理项目。 
  (六)应严格按《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2005年度采矿权出让所得未按规定上交省财政的,将停止其治理项目资金补助。 
  二、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申报技术要求 
  1.申报项目要符合《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项目要符合《2006年度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指南》(详见附件1)的要求。 
  (二)项目申报内容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部分。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样式详见附件2。 
  3.已经开展治理并且治理效果较好的"千矿整治"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影像资料。 
  (三)项目申报程序要求 
  2006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包括新建和续建)和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初审、排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项目的正式文件(含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汇总表数据盘,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县级申报材料。 
  (四)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附件: 
  1、2006年度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指南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样式)(包括内容提纲)(略) 
  3、2006年度浙江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汇总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6年度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指南 
 
  一、编制依据 
  "2006年度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指南"依据《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方案)、《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编制。 
  二、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发展环境,按照2007年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数60%的目标要求,着眼各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努力使我省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尽快纳入不欠新帐,逐步还清老帐的轨道。 
  三、目标任务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通过深入开展"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建立和完善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示范体系。 
  2、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探索和积累创建绿色矿山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为我省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积累经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创建绿色矿山相关制度和绿色矿山考核指标提供依据。 
  3、废弃矿山整治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制度体系。 
  4、废弃矿山整治基础性工作研究。通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研究,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立项重点 
  1、"百矿示范"续建项目 
  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立项,明确续做,而且地方治理配套资金已落实的"百矿示范"项目。 
  2、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项目 
  按照《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107号)规定,开展首批省级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项目。 
  3、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根据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重点开展废弃矿地面积大、集中、连片并处于城镇周边,可直接整理为耕地或者建设用地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4、重要的基础性研究课题 
  (1)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 
  (2)开展废弃矿地综合利用政策和矿山治理成果权属问题的研究。 
  (3)开展矿山治理类型优化模式研究,总结"百矿示范,千矿整治"经验。 
  (4)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研究。 
  5、重要的政策性研究课题 
  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申报、筛选、审查程序;经费预算和经费补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程序;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程序和要求等一系列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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