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实施〈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试行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试行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终身教育,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
(一)发展终身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终身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多规格、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与培训,满足公民的多种教育需求,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发展终身教育将使公民真正获得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充分体现了终身教育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发展终身教育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迫切需要。发展终身教育,形成“人人是学习的主人,处处是学习的场所,时时是学习的机会”的良好局面,将使“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建学习型社会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增强我省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竞争优势。
(三)发展终身教育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条例》,促进终身教育的健康发展。要加强终身教育的组织、协调和规划,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和保障措施,综合利用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体育资源和教育资源,建立完善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满足全体公民终身学习的各种需求,提升每一个公民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
二、明确发展终身教育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终身教育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推进终身教育的健康发展;以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进社会和谐为宗旨,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和创建学习型组织,广泛开展各类教育培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建设人人学习、处处学习、时时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坚持“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探索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五)终身教育的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按照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要求,动员一切资源,吸引全省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基本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和社会团体等学习网络,创建一批具有较高水准的学习型组织和条件较好的社区学校;基本建立起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畅通、服务管理有序、经费投入到位、保障措施有力的终身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六)终身教育的具体任务:
1.构建终身教育网络。加强政府统筹力度,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发展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努力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良好条件,最大限度为公民提供学习机会、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面向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制定工作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有益于终身教育的活动,使不同年龄、不同需求的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在全省构建多种层次、条块结合、相互开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终身教育网络。
2.全面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教育文化资源,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发展。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合理配置,优化结构,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资源的使用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所属的教育培训资源、文化资源、体育资源和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资源有序地面向社会开放,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便利,逐步实现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共用,为公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多的学习场所和机会。
3.开展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和活动。各地应当鼓励公民参加各类终身教育和学习活动,通过举办各类教育培训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公民提供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各类教育培训行为,按国家规定发放有关培训证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员职前职后掌握职业技能和知识的教育培训,负责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成绩合格者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负责建立并将各类培训信息收入公共信息网络,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公务员各种培训,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发放相关证书;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现代管理培训,组织实施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培训和“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省委农办负责组织开展适合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技术和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教育培训,并为农民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负责抓好社区教育工作,社区应当逐步完善社区教育设施建设,满足社区居民求知、求新、求美、求乐的教育培训和活动的需要;省妇联负责妇女儿童的各类教育培训和活动;团省委负责青少年教育培训和活动;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协调有关涉老部门开展老年公民提高身心健康的教育培训和活动;省军区会同教育厅指导各大中小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通过以上的教育和培训活动,让所有公民各得其所、各展其长、各有所乐,在学习和活动中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4.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是发展终身教育的有效载体,各地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活动,必须以制度加以保障,用机制加以引导。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各种学习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社会团体、家庭、个人参与终身教育的积极性,鼓励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开展学习型城市、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企、事业)、学习型社区(乡村)、学习型家庭等各种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营造“人人皆学”的良好学习氛围。省委组织部负责学习型党组织的创建工作;团省委负责学习型团组织的创建工作;省人事厅负责学习型机关的创建工作;省总工会负责学习型企业的创建工作,认真总结、推广我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省教育厅负责社区教育实验区的创建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乡村)的创建工作;省妇联负责学习型家庭的创建工作。通过树立一批、带动一批、推进一批的办法,把创建学习型组织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5.举办终身教育活动日活动,激发我省公民参与终身教育的积极性。各地在每年9月28日终身教育活动日(以下简称“活动日”),应举办各种终身教育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载体,通过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终身教育思想,表彰终身教育先进典型。省委宣传部负责开展终身教育的宣传活动,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积极报道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终身教育、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先进典型和活动情况。省科协、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要协调各级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馆、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性场所和设施,在“活动日”免费向公民开放,有条件的地方,上述场所和设施应逐步对未成年人实行全年免费开放。省教育厅负责协调组织“活动日”的具体活动。
6.开展终身教育理论研究。各地应加强终身教育理论研究,不断总结提高,推陈出新,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发展。省教育厅、省中华职教社等有关部门和终身教育研究机构要积极开展对终身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抓住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课题研究;省教育厅负责聘请专家组成终身教育指导小组,对终身教育的实践进行理论指导,组织理论研讨、学习考察,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探索教育与社会互动发展的规律,保证我省终身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落实发展终身教育的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应切实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尽快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的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省委编办负责检查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终身教育职能的情况;省发改委负责在制定各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时,把发展终身教育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之一,认真制定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满足公民对终身学习的需求;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召开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提出指导全省终身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全省终身教育工作,为省人民政府有关终身教育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省委宣传部负责《条例》的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把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终身教育活动日”、培训、论坛、“世界阅读日”和全省各地的读书月(节)活动等多种形式,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广泛宣传《条例》,推动终身教育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单位)、社区和社会团体要坚持把建设学习型组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为发展终身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环境,把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终身教育体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多渠道筹措经费,促进事业发展。逐步建立政府拨款、部门(单位)筹款、社会力量捐助和受益者适当出资相结合的多渠道终身教育经费筹措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一定的省级终身教育经费,以支持终身教育工作的开展;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的终身教育专项经费;地方各级财政及省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终身教育发展情况及财力,安排相应的终身教育经费。同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筹措必要的经费。
(九)健全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终身教育管理,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应充分发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的作用,组成志愿人员队伍,为终身教育服务。省教育厅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终身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十)建立三项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各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制订三项制度。一是检查督促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工作,确保终身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评估表彰制度,制定终身教育评估标准体系,定期开展评估表彰活动(省级每两年开展一次),推动终身教育深入发展;三是总结报告制度,将终身教育工作规划部署、工作经验总结、先进典型表彰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等,及时报送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新一年的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16日前报送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省教育厅承担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主题词:教育意见通知
附: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终身教育,鼓励终身学习,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整合各种教育文化资源,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能为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终身教育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终身教育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情况及财力,安排相应的终身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每年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终身教育活动日开展终身教育的宣传、表彰等活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应当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开展有益于终身教育的活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九条 鼓励公民参加各类终身教育和学习活动。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志愿为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权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加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支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现代管理培训。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减免培训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上述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就业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为农民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社区应当逐步完善社区教育设施,根据各自条件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工作,为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等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必要条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老年教育工作,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和社区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活动,并形成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性场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向公民优惠提供学习场所或者设施。在终身教育活动日,政府设立的上述场所和设施应当免费向公民开放。
第十九条 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落实招生的各项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信息,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成绩合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结业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所发放的证书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需要提交的各类证书予以查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 条、第
二十 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