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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9ぉ137号《关于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
律师法
》以及《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
二、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增设执业场所的,适用《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
八
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1999年8月5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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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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