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盐务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盐务管理局,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为切实做好高碘地区无碘食盐供应和在非高碘地区针对不宜食用碘盐人群的无碘食盐供应工作,合理设置无碘食盐销售网点,进一步规范无碘食盐供销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要求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高碘地区全面供应无碘食盐工作
(一)高碘地区的认定。目前,我省尚无经省卫生厅认定的高碘地区。今后,各地通过自查发现的高碘地区,要经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按照《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19380-2003)要求核查水碘浓度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后,由县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卫生厅认定,并由省卫生厅通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二)高碘地区的无碘食盐供应。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划定的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盐。划定无碘食盐的供应范围,要充分核准有关情况,原则上采取以乡镇为单位供应无碘食盐。同时,加大健康教育和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情选购,谨防无碘食盐冲销到非高碘地区。
(三)实施降碘改水工程的高碘地区,要密切监控改水后的饮水碘含量变化和人群碘营养状况,审慎调控无碘食盐供应措施。
(四)高碘地区要严格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和《陕西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陕卫地发(2008)27号)的要求开展监测,动态掌握无碘食盐供应情况,适时开展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以便及时调整有关措施。
二、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
(一)合理增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在现有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基础上,结合人口分布和交通状况,适度增设布局合理的销售点。农村地区原则上选取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就近设立无碘食盐销售点或委托中心卫生院代销;城市地区原则上选取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就进设立无碘食盐销售点或委托设区服务中心代销。
(二)提高对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知晓率。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须将本辖区内设置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采取在报刊、网站发布等便于群众查询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在有关医院、设区张贴海报、布告等,引导群众寻购。
(三)加强对无碘食盐的供销管理。各地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无碘食盐销售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建立销售登记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既要方便不宜食用加碘食盐人群购买无碘食盐,又要杜绝非高碘地区的健康人群盲目购买无碘食盐。销售人员不仅要向持有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不宜食用碘盐证明的人群限量供应无碘食盐,还要告诫不宜食用碘盐的患者防止其家人食用无碘食盐,以免造成健康危害。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将供应无碘食盐作为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科学补碘”的重要内容,严格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无碘食盐供应工作有条 不紊地落实。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对无碘食盐生产、流通和供销等环节的全面监管,建立、健全无碘食盐的专营销售网点。无碘食盐包装要注明适用者范围,合理规范销售价格,严厉打击劣质、假冒无碘食盐冲销市场,保证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本地高碘地区范围,提出布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大众宣传,动态监测无碘食盐供销情况,调查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高碘地区无碘食盐的组织供应,落实在非高碘地区合理布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工作,通过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无碘食盐供应工作。
(四)各地要将高碘地区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合理增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落实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分别报送省卫生厅、省盐务管理局。
(五)在各地落实无碘食盐供应相关工作期间,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卫生厅和省盐务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工作进展情况督导检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