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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科技三项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市科技发展的需要,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激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全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科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行[999]161号、浙科计发[1999]384号)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企业和民间科研机构承担的各级科技开发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的补助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相配套资金补助。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款专用。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补助的开支范围
  1、技术转让费:指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付给转让方的费用。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和加工等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上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5、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施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会议及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鉴定、评审、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经过省、国家科技部门批准的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对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工程和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高风险项目,可以根据企业投入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1O%实行风险补助。对列入省重点科研项目或一般科研项目,在省下达科研包干经费不足时,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五条 各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原则上控制在企业或民间科研机构实际投人科技三项费用总额10%范围内予以补助,同时,对不同级别项目,实行上限控制,对各级各类产品、项目经国家科委、省科委组织签定(评审、验收)以后,当年一次性实行项目补助,同一产品或项目标准就高不就低,且只能享受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
  2、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温州市级和乐清市级为:1万元。
  3、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补助5万元,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科委鉴定后属于国际水平的项目补助5万元,属于国内领先、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补助2万元。
  4、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后,省级补助5万元,温州和乐清市级补助2万元。
  5、各级农业科技项目,补助1-5万元。
  6、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补助,一般补助2万元,对涉及乐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软课题项目,实行课题专题招标。

  第六条 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补助
  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按其投入和社会、经济效益酌情予以补助。

  第七条 专利奖励(以奖代补资金)
  对已授权生效的专利,实行以奖代补,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奖:1万元;
  2、新型实用专利每项奖0.3万元;
  3、外观专利每项奖0.1万元。

  第八条 对科技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上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由科技部门审核下达,企业和民间科研机构,凭科技部门下达计划实施开发,除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外,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经验收鉴定后,才能申请补助。

  第九条补助资金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科技三项费用补助资金的以上各类科技项目、专利发明、技术创新体系的补助和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应配套资金,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或申报人向市科委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其审核后,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下达文件将经费预算核定到市科委,并据此划拨经费,市科委自收到财政款项后的一个月内,将经费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财政、财务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按照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科技三项费用补助经费的追踪反馈制度,保证科技三项费用补助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市财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科技三项费用贴息资金办法另行发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OOO年1月1日起实施。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委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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