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漯河建行)与被上诉人倪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漯河建行委托代理人彭霄、王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