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湖南星辰在线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星辰在线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某,女,该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羊某某诉被告湖南星辰在线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星辰在线传播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羊某某精神损失费x元;
二、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羊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