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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杜某甲、杜某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9-02-10  当事人:   法官:肖丕国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立华,湖南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燕兴家,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08)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查明:2008年5月20日,王某某之子杜某顺因接电抽水从王某某家猪栏用几种不同规格的导线拉接出来往大约120米至150米之间的堰塘边抽水,在接电抽水的过程中因检查电线时不幸触电倒地,杜某顺之父杜某伯在大约100米至120米外的秧田里见状赶到救护也触电倒地,杜某伯父子二人因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供电户电力公司在当地政府的主持调解下,已支付两死者安葬费各x元。另查明,电力公司为死者杜某伯家安装的漏电断器瓷插上所连接的导线为铝线。死者杜某伯X年X月X日出生,死亡时年满73周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除已经支付给王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经济损失x元外,还应支付王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经济损失2700元,此款项于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清结;

二、王某某、杜某甲、杜某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王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涂江波

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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