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飞,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六监区X区服刑。
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崔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怀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飞于2011年8月3日11时许,在崔家沟监狱第六监区作衣房内外,和罪犯姚X虎因债务事宜发生争执,被告人张X飞用拳脚在罪犯姚X虎脸部、背上击打,致姚X虎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姚X虎伤情属轻伤,构成九级伤残。
上述犯罪事实,有李X洋报案材料,被害人姚X虎的陈述,证人赵某乙、白某、郑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结论,原判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在卷佐证,被告人张X飞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飞在服刑期间,不服改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飞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飞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又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零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一个月零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至二0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乔颜芳
审判员秦胜利
审判员张仁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