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何XX承担。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