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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湘肥业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南津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秋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X路不锈钢防盗门材料总汇。

业主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湘乡市X路不锈钢防盗门材料总汇签订《加工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3毫米厚度的不锈钢为原告加工制作不锈钢风管。2009年6月19日,原告在使用被告制作的不锈钢风管进行生产过程中,该批不锈钢风管垮塌,致使原告中断生产,并造成停产损失,被告提供的不锈钢材料经湘潭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材料费、停产损失、检测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21元。

被告湘乡市X路不锈钢防盗门材料总汇、王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协议》是实,但该批不锈钢材料是湖南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批不锈钢材料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原告的起诉已过了产品质量异议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2007年10月26日,原告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以变更前的公司名称湘乡市鑫森淼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X路不锈钢防盗门材料总汇(系个体工商户,其业主为被告王某某)签订《加工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3毫米厚度的304不锈钢为原告制作不锈钢风管及弯头。协议签订后,被告提供给了原告不锈钢风管,原告支付了被告材料款x.29元。2009年6月19日,原告在使用被告制作的不锈钢风管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该批不锈钢风管突然垮塌,致使原告停止生产并造成了停产损失。被告提供的不锈钢材料经湘潭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原告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遂于2009年8月17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申请追加湖南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股东彭凯、刘乙玲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经审查后通知了彭凯、刘乙玲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0年3月22日,被告撤回了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自愿赔偿原告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材料款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限在2010年4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50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合计人民币5950元,原告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尹春辉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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