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上诉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不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8月,原告为父亲王某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长寿安康B》险种,交保险费x元,后父亲于2007年11月19日因肺癌去世,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给付保险金。2008年4月保险公司作出决定不赔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费x元,保险金x元及其利息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为其父亲投保当时已经知道他的父亲患有肺癌,原告故意隐瞒其父亲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骗保的嫌疑;同时行业规则,50岁以下投保时不用体检,且被保险人王某生的死亡,是由于原来的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有证据证实原告投保时就已经知道病情。故不同意理赔。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双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