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应支付原告郑某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被告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9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4.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