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上电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上电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张建景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明东、欧阳燕的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之前偿付长沙上电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x.50元;
二、长沙上电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它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