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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黄某丙等七人盗窃、掩饰隐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盗窃于2002年8月26日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04年2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别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汝州市“八一”汽车修理厂职工,住(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0年1月18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别名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系汝州市“八一”汽车修理厂经理,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0年1月18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汉族,本科在读,住(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9年2月海搴校ㄖ淖袒瘸蓿滴。阶テ蕉猩率颓n阳镇X村X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谢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李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谢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贺统帅、庞得江(二人已被判刑)携带锥子窜至平顶山市区“永基”小区,李某乙和庞得江放风,贺统帅用自制拧子撬开被害人黄X军的别克牌轿车后备箱,盗得4条帝豪烟、2条芙蓉王烟和1台价值950元的协鑫牌点钞机。案发后,点钞机已追退被害人黄X军。

2、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贺统帅、庞得江窜至汝州市X街一家属楼下,盗走庄X雷一辆豪爵牌摩托车,销赃后得款1500元,赃款分获。

3、2009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伙同王佳宝、陶永刚(二人已判刑)、谢某(又名谢X,另案处理)、可可(另案处理)窜至汝州市X路皇家网络会所楼下盗得郭X杰一辆富士达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08元。同日18时许,李某乙、黄某丙伙同王佳宝、陶永刚、谢某、可可又窜至汝州市X路火豹电玩城楼下盗窃于X芝一辆绿能牌电动自行车时被于X芝发现,王佳宝、陶永刚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10元。

4、2009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伙同谢某在汝州市师范家属院内,黄某丙、谢某放风,李某乙开锁盗得龚X霞一辆白色豪爵福星踏板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60元。

5、2009年辉煲唬姹烁钊肜诮暝萑兄潦缘那坏疽炝郎艉心低统礁テ蕉猩率η暄绲飨臀n村村民海X伟,抵李某乙欠海X伟的1900元钱。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00元。

6、200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在汝州市区皇家网络会所一楼停车处,盗得史X召一辆豪爵摩托车。李某乙、黄某丙将该摩托车放在汝州市“八一”修理厂孙某某处,后二人将摩托车卖掉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772元。

7、2009年5月11日夜,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伙同谢某窜至汝州市蓝湾半岛地下停车场,盗得王X伟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经价格评估,王X伟的摩托车价值3444元。

8、2009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谢某某窜至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西侧,黄某丙、谢某某放风,李某乙开锁盗得一辆红色轻骑三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送至汝州市“八一”修理厂交被告人孙某某看管。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10元。

9、200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乙、谢某某窜至汝州市X路老城超市免费停车区,谢某某放风,李某乙开锁盗得杜X军一辆黑色豪爵福星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送至汝州市“八一”修理厂交被告人孙某某看管。2009年6月12日,经孙某某介绍,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该摩托车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1000元价格购得。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79元。

10、2009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谢某某窜至汝州市区网络家园网吧楼下,黄某丙、谢某某放风,李某乙开锁盗得许X甜一辆黑色豪爵福星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送至汝州市“八一”修理厂交被告人孙某某看管。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44元。

11、2009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谢某某、黄某丙窜至汝州市烟厂家属院,谢某某、黄某丙放风,李某乙开锁盗得吴X伟一辆白色豪爵福星125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90元。

12、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郭某某让被告人李某乙给其买一辆二手摩托车。2009年7月一天,李某乙将在汝州市盗窃的一辆无手续白色豪爵金巨星踏板摩托车送其弟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丁又将该摩托车送其女友郭某某。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缴。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700元。

13、2009年春节后一天,被告人李某乙指使黄某丙将李某乙在汝州市盗窃的一辆无手续红色豪爵钻豹摩托车从汝州市送至宝丰火车站,黄某丙驾驶该摩托车到宝丰县火车站附近时,被宝丰民警查扣,黄某丙弃车逃跑。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缴。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6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谢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李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谢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李某丁的供述;同案犯贺统帅、庞得江、王佳宝、陶永刚的供述;被害人黄X军、庄X雷、于X芝、郭X杰、龚X霞、史X召、王X伟、杜X军、吴X伟的陈述,证人海X伟、陈X勋、焦X洋、郭X勋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丙、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李某乙、黄某丙盗窃数额巨大,谢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被盗摩托车而予以窝藏、介绍销售,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被盗摩托车而予以购买,被告人郭某某、李某丁明知摩托车系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李某丁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具体犯罪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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