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吉晶,上海李启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上海冠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开始经营“冰火工房”餐饮连锁店,其法定代表人林某于2009年成功注册了“冰火工房”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x”英文商标,原告通过与林某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了上述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在普陀区X路X号经营的“冰火麻辣工场”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十分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对“冰火工房”商标的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46,3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2、3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x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更换店招;
二、被告郑某支付原告上海冠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陈亚男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