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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吕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婚后原告在家里又做家务又带孩子,被告脾气不好,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疑心病很重,经常看原告的手机短消息,经常翻原告的皮夹,到现在为止原、被告没有分居,仍睡在一起,但没有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吕某辩称:婚初夫妻关系很好,原告对被告很好,2007年夏天原告从乡下回来后,原告对被告的态度转变了,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夫妻关系尚可,双方仍睡在一起,且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4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胡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2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息讼。2009年10月,原告又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12月本院判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12月本院判决原告离婚诉请未获准许后,原、被告仍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有所改善。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有进一步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对此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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