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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1年11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渑池县X镇X路鑫鑫网络会所上网时,趁无人之际,在该会所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取现金1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退回所盗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崔某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破案报告、领条及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吕某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可以酌情某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悔罪表现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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