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王某、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