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
被告卢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2009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
被告卢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24,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还清。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和原告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未还款,显属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某借款人民币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