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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XXXX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路X弄X号202-X室。

委托代理人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路X号X楼DEF座。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X,男,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和职务津贴500元。2010年3月起原告因病请假休息,但被告于2010年4月21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2月工资差额500元及25%补偿金125元,支付2010年3月和4月工资3159元及25%补偿金789.7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并要求被告补缴201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生活补偿款6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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