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路X弄X号202-X室。
委托代理人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路X号X楼DEF座。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X,男,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和职务津贴500元。2010年3月起原告因病请假休息,但被告于2010年4月21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2月工资差额500元及25%补偿金125元,支付2010年3月和4月工资3159元及25%补偿金789.7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并要求被告补缴201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生活补偿款6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