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十四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五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诉被告XX、XX、XX、XX、XX,第三人上海康XX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XX、XX、XX于签收调解书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本案所涉损害赔偿事宜全部了结;
二、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第三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支出的费用与第三人另行结算;
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士钧
书记员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