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甫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任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卢XX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袁某一由上诉人袁某某抚养成年,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上诉人卢XX首次付给上诉人袁某某小孩袁某一的抚养费5000元(已兑现),以后自2012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小孩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成年;
四、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其他债权债务两清。
本案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卢XX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