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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与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放辉,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原告平某与被告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放辉、被告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原告平某与案外人杨某某联系了一单价值x元的牲猪生意。由于原告的失误,原告当日误将款项x元汇入被告湛某某的银行账户,由此导致本案纠纷发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湛某某所应归还原告平某款项共计x元,被告湛某某承诺在2010年底还清;被告湛某某所在村村领导黄某某自愿做担保人;

二、上述款项,原告平某自愿同意被告湛某某分三次支付:当庭支付x元,2010年10月1日前支付x元,剩余款项x元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0元,原告平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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